大良慈善会困难居民医疗帮扶办法
【困难居民 医疗帮扶】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大良慈善会困难居民医疗帮扶制度,发挥慈善事业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补充作用,规范管理慈善帮扶资金,根据《大良慈善会章程》,结合大良街道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大良慈善会困难居民医疗帮扶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大良慈善会困难居民医疗帮扶制度,发挥慈善事业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补充作用,规范管理慈善帮扶资金,根据《大良慈善会章程》,结合大良街道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具有大良街道户籍(迁入满1年,含1年)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临界对象、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当年因患重大疾病,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及社会帮扶核保后,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达到或超过其家庭年可支配资产(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的储蓄存款、股票、债券、基金等)的30%(家庭年可支配资产的计算时间为申请医疗帮扶之日起前12个月,且申请人家庭经济情况符合本制度规定的大良户籍居民)。
(三)经大良慈善会常务理事会审核需要给予帮扶的其他困难对象。
(11)属其他意外事故或突发灾害造成因病致贫的,需提供其他证明材料。
属重点医疗帮扶对象的,提供有效期内相关的证件(低保证、低保临界证、特困供养证等),无需提供本条第(5)、(6)、(7)、(8)所述材料。
第八条 资金发放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对采用虚报或者隐瞒实情、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冒领扶助款的,大良慈善会有权取消其申请资格,并追回已领取的扶助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大良慈善会对帮扶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做好统计和档案管理工作管理。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2024年6月28日大良慈善会第四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十三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大良慈善会。
【表格下载】
附件1:大良慈善会困难居民医疗帮扶申请表
附件3:大良慈善会困难居民医疗帮扶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家庭财产申报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