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区困难新市民家庭重症婴幼儿慈善医 疗救助项目管理细则(试行)
为加大对新市民的慈善关爱力度,切实缓解新市民家庭重症婴幼儿的医疗费用负担,提升新市民在顺德的获得感、幸福感、归属感,为“顺德建设共同富裕幸福家园”助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三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 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2 号)《佛山市医疗救助办法》(佛府办〔2020〕7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一条 救助宗旨
充分发挥慈善医疗救助在基本社会保障体系中的补充救助作用,对处于政策性救助未能覆盖的新市民家庭重症婴幼儿提供医疗救助,降低新市民家庭因病致贫返贫风险,为新市民家庭儿童营造健康的成长环境。
第二条 救助原则
(一)救急救难。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着力优先保障最困难、最需要帮助的新市民患儿家庭;充分调动政社力量,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和核查比对,提升审核效率,确保符合救助条件的患儿家庭得到及时救助。
(二)互补衔接。加强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以及佛山市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等制度的有效衔接,形成救助合力,防范因病致贫返贫风险。
(三)资源联动。坚持区、镇(街道)联动救助、社会资源合作共建的原则,加强与企业互助基金、职工解困基金、国内专项救助、大病筹款平台等救助资源的链接,探索“现金救助+服务配套”组合救助策略。
(四)专业精准。建立专业医学评估和审核机制,组建医疗救助专业评审委员会,确保实现安全有效、经济适宜、救助基本,引导患儿家庭和定点医疗机构合理诊治。
(五)公平公开。切实履行信息公开责任,及时通过网络、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公示和公布救助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慈善医疗救助在阳光下运行。
(六)社会参与。加强与新市民服务机构的合作,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经办服务,提升经办服务水平;支持医疗救助领域社会工作服务和志愿服务发展,促进患儿家庭社会功能恢复;广泛发动爱心单位及人士以捐赠者、志愿者的身份积极参与慈善医疗救助项目,扩大社会救助效应。
第三条 救助对象范围
(一)本细则所称的新市民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顺德区居住和工作的非佛山市户籍人员,不含港澳台及外籍人士。
(二)本细则所称的新市民家庭重症婴幼儿需满足以下情形:
1、在顺德出生、年龄在 0-3 周岁(含 3 周岁)。
2、患有早产儿、新生儿呼吸窘迫综合征、极低出生体重儿、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地中海贫血、慢性肾病、颅内感染、脓毒血症、重症肌无力、重症肺炎的患儿。
3、患儿监护人须为新市民,且至少一方须在顺德区连续合法居住和工作 1 年以上(含 1 年),持有效居住证明。
4、申请救助前一年内患儿须随其监护人共同在顺德居住,未满一周岁的患儿须自出生日起随其监护人共同在顺德居住。
第四条 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患儿在南方医科大学顺德医院、广州中医药大学顺德医院、广东医科大学顺德妇女儿童医院、暨南大学附属顺德医院 4 家医院接受治疗。从顺德转到其他省市异地就医者须由以上指定的任一家区内三甲医院(即南方医科大学顺德医院、广州中医药大学顺德医院、广东医科大学顺德妇女儿童医院)出具转院证明。
2、在顺德区域内因遭受突发性重大疾病需要医疗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核报,以及佛山市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和其他社会救助后,剩余个人需要支付的医疗费用即个人自费部分在 1 万元(含 1 万元)以上。
(二)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救助范围:
1、不能提供原始有效医疗票据原件的(医保局或医保经办机构提供医疗票据复印件,并盖章确认已收取原件的除外);
2、有第三者赔偿责任的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
3、在各医疗机构发生的非基本医疗费用(如特需门诊、高级病房、医学美容等);
4、患儿家庭经济情况:
(1)患儿家庭成员人均月纯收入(以申请之日的所在月起前 12 个月为周期计算)超过当年顺德区低保标准4倍(不含4倍)以上的;(2)患儿在顺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产权房屋总计超过1套(栋)的(虽有两套(栋)住房,但其中一套(栋)经鉴定为危房的除外);
(3)患儿在顺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有商事登记信息的(无雇员的夫妻小作坊、小卖部(不含专营高档烟酒、奢侈品)除外);
(4)患儿在顺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拥有多于一台非营运类轿车,或只有一台非营运类轿车但该车辆是患儿当年在本细则规定的医疗机构首次确诊后购买的;
5、存在拒绝配合区、镇(街道)慈善会及其经办机构开展审核审批工作、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提供虚假证明等情况的;
6、违背法律法规规定或慈善救助原则的其他情况。
第五条 救助标准
(一)患儿监护人至少一方在本区连续缴交基本医疗保险满一年且处于参保缴费状态的,患儿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核报,以及佛山市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和其他社会救助后,依据剩余个人需要支付的医疗费用即个人自费部分给予相应的救助资金,最高救助金额为3万元/人/年。具体救助标准如下:
1、个人自费部分在1万元及以上、2万元以下的,给予5000元救助资金;
2、个人自费部分在2万元及以上、3万元以下的,给予1万元救助资金;
3、个人自费部分在3万元及以上、4万元以下的,给予1.5万元救助资金;
4、个人自费部分在4万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的,给予2万元救助资金;
5、个人自费部分在5万元及以上、6万元以下的,给予2.5万元救助资金;
6、个人自费部分在6万元及以上的,给予3万元救助资金。
(二)患儿监护人未有参加本区基本医疗保险或在本区连续缴交基本医疗保险未满一年的,患儿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核报,以及佛山市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和其他社会救助后,依据剩余个人需要支付的医疗费用即个人自费部分给予相应的救助资金,最高救助金额为1万元/人/年。具体救助标准如下:
1、个人自费部分在1万元及以上、2万元以下的,给予2000元救助资金;
2、个人自费部分在2万元及以上、3万元以下的,给予4000元救助资金;
3、个人自费部分在3万元及以上、4万元以下的,给予6000元救助资金;
4、个人自费部分在4万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的,给予8000元救助资金;
5、个人自费部分在5万元及以上的,给予1万元救助资金。
(三)申请人自首次提交救助申请日起一年内,如未达到最高救助金额的受助者,可多次申请,但须提供不重复的医疗票据,以往申请所用的医疗票据无效;达到最高救助金额的受助者不得再申请。
第六条 救助金负担形式
救助经费实行分级负担,由有设立“顺德区困难新市民家庭重症婴幼儿慈善医疗救助”专项的区、镇(街道)慈善会按6:4的比例负担。
第七条 申办程序
(一)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可由医院医务社工协助有救助需求的患儿监护人向其现居住地所在的镇(街道)慈善会提出书面申请,提交《顺德区困难新市民家庭重症婴幼儿慈善医疗救助项目申请表》,并提供有效证件和证明材料。
(二)初审:镇(街道)慈善会受理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后,由镇(街道)慈善会和新市民服务机构共同开展资格审定,联合进行资料核查、入户调查及患儿监护人工作单位走访,对申请人的有关情况进行初审,并由新市民服务机构出具家庭情况调查报告书。
(三)汇总终审:各镇(街道)慈善会于每月10日之前,将上月申请材料汇总报送至区慈善会,由区慈善会联同医疗救助专业评审委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审批确定。救助申请经批准的,由区慈善会通知镇(街道)慈善会,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向镇(街道)慈善会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
第八条 申请材料
(一)《顺德区困难新市民家庭重症婴幼儿慈善医疗救助项目申请表》原件一式两份(可在医院、区、镇(街道)慈善会网站、微信公众号下载或现场领取)。
(二)患儿的有效证件和证明材料:
1、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患儿出生证明、身份证及家庭成员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无身份证的患儿提供出生证明和户口簿即可)。
2、医疗费用单据原件及复印件。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及住院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医疗费用票据或由医保局/医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结算单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报销清单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如有),以上医疗票据认定的有效期限为申请人自首次提交救助申请日起前一年内,重复无效(医保局或医保经办机构提供的医疗费用单据复印件,并盖章确认已收取原件的,申请人无
需再提供原件)。
3、社会救助证明复印件。已申请到各类救助资金或以个人求助发起公开募捐的,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4、因交通事故导致的,同时提供交警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书。
(三)患儿监护人的有效证件和证明材料:
1、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患儿监护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患儿监护人其中一方居住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2、居住证明原件。患儿监护人其中一方的居住时间证明原件一份(可在镇(街道)、村(社区)行政服务中心市民之窗的自助打印机打印居住证历史记录,或由其他相关单位出具的居住证明)。
3、工作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患儿监护人其中一方在顺德工作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或单位在职证明原件一份(注明某年某月至某年某月或至今)。特殊情况无法提供劳动合同或在职证明材料的,可由患儿监护人一方提供由顺德区社保部门出具的《佛山市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或《佛山市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原件一份(截止至申请受理日须已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满1年及以上)。
4、家庭生活困难相关证明(情况说明)原件及复印件。提供以下材料其中的一种:《佛山市医疗救助办法》因病致贫医疗救助对象提供加盖医保部门印章的医疗救助结算单及相关证明材料;顺德区总工会认定为当年度困难职工家庭提供加盖顺德区总工会印章的相关证明材料;家庭成员所属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及其他收入证明,并由新市民服务机构进行家庭情况调查,出具《家庭情况调查报告书》。
5、参保证明原件。患儿监护人有参加社会保险的,提供由顺德社保部门出具的患儿监护人《佛山市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或《佛山市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原件一份。
6、银行卡或存折原件及复印件。与患儿监护人身份证姓名相符的银行卡或存折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身份证和银行卡需复印在同一张A4纸上。
(四)由合法代理人代办申请的,需提供代理委托书原件一式两份,以及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且在身份证复印件上签名并按捺指纹。
(五)申请时须提供的原件为《顺德区困难新市民家庭重症婴幼儿慈善医疗救助项目申请表》、患儿监护人其中一方居住时间证明、患儿监护人其中一方单位在职工作证明和参保证明(如有)、家庭成员所属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及其他收入证明材料,以及代理人委托书(代办申请的需提供)。其他证件的原件只用于查验,查验完毕后原件将归还申请人,收复印件。
第九条 救助金发放与公示
(一)经批准的救助申请,区慈善会在5个工作日内将区救助款拨付到镇(街道)慈善会专户,镇(街道)慈善会应自收到区慈善会救助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救助款发放给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户。
(二)区、镇(街道)慈善会应定期向社会公示和公布救助信息。
(三)在申请过程中或在审批通过之后尚未发放救助金时病故的受助者,其救助审批视为无效。
(四)对于已经通过审批,但提供的银行信息有误,且超过3个月联系不上的申请人,取消受助资格。
第十条 资金来源及管理
(一)区、镇(街道)慈善会设立的“顺德区困难新市民家庭重症婴幼儿慈善医疗救助”专项对外接受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团体)、个人的捐赠或资助。
(二)有条件的镇(街道)慈善会可根据自身的负担能力,可在本细则规定的基础上,自行补充制定救助规定,降低申请条件,扩大救助范围,加大救助力度,惠及本辖区更多的新市民。
(三)当年度区或镇(街道)慈善会该项目预算资金使用完毕时不再受理救助申请。
第十一条 责任追究
(一)本细则执行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广泛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二)参与本细则的工作人员要客观公正、依法依规办事;严禁贪污、克扣、挪用和拖欠救助款或收取贿赂,违者视情节严重,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冒领救助款的,取消救助资格,并追回已领取的救助款,且永久取消本细则申请资格,并将相关申领信息按规定纳入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附则
本修订后的细则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本细则由有设立“顺德区困难新市民家庭重症婴幼儿慈善医疗救助”专项的区、镇(街道)慈善会执行,顺德区慈善会负责解释并根据实施情况适时进行评估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