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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良慈善会困难退役军人帮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帮助大良街道因伤病、残疾、年老、失业等各种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退役军人及其遗属,体现社会对退役军人的关爱,规范管理慈善帮扶资金,根据《大良慈善会章程》,结合大良街道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帮扶对象及标准

        第二条 帮扶对象
        (一)因伤、因病、残疾、年老、失业、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大良街道户籍退役军人(含退伍、复员、转业等)及其遗属。
        (二)属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临界对象或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年度顺德区低保标准3倍的家庭。
        (三)退役军人(或遗属)在享受政府的相关补助及其他基金资助后仍然生活困难的,视帮扶对象的困难情况给予帮扶。具体以居村和大良军促会提交资料名单为准。
        (四)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帮扶范围:
        1.因违法犯罪造成自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导致家庭困难的。
        2.存在拒绝配合本会或顺德爱国拥军促进会大良分会等相关机构开展审核审批工作,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提供虚假证明等情况的。
        3.以退役军人名义,参与或组织非法上访的。
        4.未按本制度规定提交有关材料或提供材料不齐全的。

        第三条 帮扶方式及标准
        退役军人(或遗属)在享受政府的相关补助及其他基金资助后仍然生活困难的,视帮扶对象的困难情况给予帮扶。
        (一)普通医疗帮扶
        参照社会保险、商业保险等支付范围,申请人因医疗诊治产生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保险、政府救助和社会帮扶后(包括已享受大良慈善会其他项目帮扶),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包括住院、门诊、自购药品的费用)部分,按照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不高于50%比例进行帮扶,年度最高帮扶金额不超过1万元。
        (二)重大医疗帮扶
        如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困难的,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申请大良慈善会困难居民医疗帮扶,有关事项按照本会医疗帮扶制度执行。申请人如遇特大困难或特大医疗自付费用时,帮扶金额由大良慈善会常务理事会审核。



第三章 申请程序和资金发放


        第四条 申请资料
        符合帮扶条件的申请人(帮扶对象申请有困难的,可委托近亲属代为申请),可向所在的居(村)委会、行政服务站提出书面申请,提供以下材料:
        (一)大良慈善会困难退役军人帮扶申请表。
        (二)A4手写申请书(见附件)。
        (三)申请人《退伍证》复印件。
        (四)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申请的,需提供委托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五)申请人身份证姓名相符的银行卡(或银行存折)复印件。
        (六)属低保户、低保临界、特困供养人员的提供有效期内相关的证件(低保证、低保临界证、特困供养等)。
        (七)非低保困难人员,需提供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困难情况材料(见附件)。
        (八)申请医疗帮扶的,提供医疗帮扶之日起前12个月自付医疗费用的发票原件或电子发票打印件。


        第五条 审批流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六条 对采用虚报或者隐瞒实情、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冒领扶助款的,大良慈善会有权取消其申请资格,并追回已领取的帮扶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大良慈善会对帮扶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做好统计和档案管理工作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八条 本制度自2024年6月28日大良慈善会第四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九条 本制度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十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大良慈善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