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良慈善会困难残疾人帮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大良慈善会困难残疾人帮扶制度,帮助缓解残疾人家庭负担,规范管理慈善帮扶资金,根据《大良慈善会章程》,结合大良街道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帮扶对象及标准
第二条 帮扶对象
被核定为各类一、二、三级残疾,四级精神、智力残疾的大良户籍困难家庭残疾人;
(一)重点帮扶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临界对象等困难家庭残疾人。
(二)因残致贫帮扶对象: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本区特困供养标准2倍的残疾人,且人均可支配资产不超过本区当年度低保标准的3倍;因残致贫的孤寡残疾长者可放宽至人均可支配资产不超过本区当年度低保标准的3.5倍。
(三)经大良慈善会常务理事会审核同意需要给予帮扶的其他困难残疾人。
第三条 帮扶方式
(一)医疗帮扶(非重大疾病);
(二)生活资助;
(三)其他个性化帮扶(经大良慈善会常务理事会审核)。
第四条 帮扶标准
(一)申请医疗帮扶的,申请人因医疗诊治产生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保险、政府救助和社会帮扶后(包括已享受大良慈善会其他项目帮扶),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达到一定额度,给予一定比例医疗帮扶,具体帮扶标准如下:
1.自付医疗费用1万元以下的,按照个人负担费用不高于50%比例进行帮扶。
2.自付医疗费用1万元以上(含1万元)、3万元以下的,按照个人负担费用不高于60%比例进行帮扶。
3.自付医疗费用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按照个人负担费用不高于70%比例进行帮扶。
4.属于重点帮扶对象的,自付医疗费用达到3000元及以上的,按照个人负担费用不高于90%比例进行医疗帮扶。
(二)申请生活资助的,申请人提供的与生活支出有关的单据、消费凭证,给予一定比例生活资助。年度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12000元。
(三)申请个性化帮扶的,由申请人所在居村委会、居村行政服务站、志愿者组织、社工机构接案后提出帮扶方案,由大良慈善会常务理事会审核并核定帮扶金额。
(四)申请医疗帮扶、生活资助及个性化帮扶的年度合计最高帮扶金额不超过3万元。
第三章 申请程序和资金发放
第五条 申请程序
由申请人或其家属、监护人向所在的社区(村)委会、社区(村)行政服务站或社工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提供以下材料:
(一)大良慈善会困难残疾人帮扶申请表;
(二)残疾人证复印件;
(三)申请人身份证及其家庭户口簿复印件;
(四)申请人或其监护人银行卡或存折复印件;
(五)属重点帮扶对象,提供有效期内相关的证件(低保证、低保临界证、特困供养等);
(六)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困难情况材料(不限于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情况材料、银行流水,家庭财产申报表等);
(七)申请医疗帮扶的,提供医疗帮扶之日起前12个月自付医疗费用的发票原件或电子发票打印件,若有保险机构理赔的,需提供理赔材料;
(八)申请生活资助的,提供自然年度购买生活物资发票、消费凭证、收据、看护费用等原始凭证。
第六条 申请审核
申请人所在的居村委会、居村行政服务站、志愿者组织、社工机构在接收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申请人实际情况,提出帮扶意见并加盖公章,报大良慈善会审核。
大良慈善会接收申请文件后,在10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程序完成调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帮扶,对不符合帮扶条件的不予帮扶。
第七条 资金发放
大良慈善会审批后,符合帮扶条件的,直接将扶助款转入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户。转账后,大良慈善会应告知相关组织提醒申请人查询到款情况。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对采用虚报或者隐瞒实情、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冒领扶助款的,大良慈善会有权取消其申请资格,并追回已领取的扶助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 大良慈善会对帮扶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做好统计和档案管理工作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制度自2024年6月28日大良慈善会第四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十二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大良慈善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