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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名基金管理办法

大良慈善会冠名慈善基金实施办法

20163修订稿)

 

               第一章  冠名慈善基金的设立

第一条:根据《大良慈善会章程》第五章资金管理、使用原则,本会根据各类的救助对象和救助内容分别设立专项救助基金。捐款单位或个人,可在本会设立符合本会宗旨的、由捐款人指定捐赠方向的专项基金。

第二条:凡国内外热心慈善事业的机构、企业和个人,可向本会申请设立专项冠名基金。

第三条:冠名基金的设立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大良慈善会章程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设立冠名基金的最低数额为壹万元人民币或等额外币,冠名基金的资金物资归集本会账户。本会按基金冠名金额将基金分为甲乙两类:甲类为首次捐赠金额为十万元以上的冠名基金,乙类为首次捐赠金额为十万元以下的冠名基金。

第五条:冠名基金系独立核算基金,不具独立法人性质。基金名称前必须冠以大良慈善会字样,对外一律称大良慈善会某某基金。 冠名基金如对外募捐,需取得大良慈善会的同意方可进行。

第二章  基金的使用与监督与撤销

第六条:甲类冠名基金应成立对应的基金管理委员会,根据《大良慈善会章程》相关规定,制定该冠名基金的管理办法,对基金的日常运作进行监督及开展救助工作。委员会成员由冠名基金主要发起人或热心人士3-5名组成,设主任一名,委员若干;乙类冠名基金无需成立基金管理委员会,基金使用按双方签订的《大良慈善会冠名慈善基金协议书》中的约定执行,由大良慈善会负责审批管理。

第七条:冠名基金的运用不能超出本会章程规定的范围。

第八条:申请使用冠名基金,须向基金设立者及本会提交书面申请文件;经基金设立者确认后,由本会组织、监督项目实施,项目实施使用的资金应出具财务报表,并向基金设立者报告。

第九条:冠名基金使用情况年终纳入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并向基金设立者报告审计结果。

第十条:冠名基金可由基金设立者随时追加补充,本会对基金采用累计的方法计算捐资者的捐款基金总额,基金的利息部分除与捐赠者另有协商外,纳入大良慈善会本金中统筹使用。

第十一条:冠名基金成立后,若一年内不启动使用,基金将纳入大良慈善会非限定性捐赠。基金原则上每年开支不低于基金当年总收入的30%与上年总支出的70%。

第十条:冠名基金金额低于壹仟元,或基金开支连续三年不达标的,需按约定条件自行解散;由于经营或其他原因,捐赠款项不能按协议要求到位,经双方协商,根据捐赠人意愿可撤销;捐赠人违反本管理办法及捐赠协议时,大良慈善会有权撤销该冠名基金。冠名基金解散或撤销后的余款纳入大良慈善会非限定性捐赠。

第三章 冠名基金的实施程序

第十条:冠名基金的设立由机构、企业和个人向本会理事会提出冠名基金的项目申请报告,包括基金命名、受助方向等,由常务理事会研究批准。

第十条:大良慈善会按照《大良慈善会章程》审批后,双方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冠名基金的名称、数量、用途、期限、使用、监督管理方式等内容。

第十条:捐赠者按协议要求保证资金到帐,大良慈善会按照实际到帐金额开具慈善募捐专用的收据凭证。

第十条:捐赠者持大良慈善会开据的捐赠收据可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并根据《大良慈善会章程》给予表彰。

第十条:由冠名基金管理委员会按协议实施救助,并负责反馈执行协议及实施救助的情况。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解释权属大良慈善会。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6年3月 10 日起执行。未尽事宜由捐赠者和大良慈善会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