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制度
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慈善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慈善会(以下简称本会)财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慈善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通过资金的管理和运用,对机构的经济活动进行综合管理。具体包括:管理各项收入,降低成本费用,合理安排和使用各项资金;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规程,加强财务监督、检查;充分发挥财产物资效益;规范财务信息披露,促进机构建设和事业发展。
第三条 本会财务管理的内容包括:财务规范、账户管理、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票据管理、成本管理、物资管理、权限管理、财务会计信息披露和会计档案管理等。
第二章 财务规范
第四条 本会秘书处内设财务组,负责日常财务管理,账务管理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的第三方中介机构代理建账、记账工作。
第五条 本会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按期报送各类会计报表。
本会业务会计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第六条 本会的财务活动依法接受社会公众和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每年组织具备审计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理事会换届、法人变更前,应进行财务审计。
第七条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第八条 财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理、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不完整、不准确的原始凭证必须要求更正补充;对超计划的开支应提出书面意见,由相关领导按管理权限研究审批;对违反财务制度的开支有权拒付;对违反财经纪律的现象予以抵制。
第九条 财务人员因工作变动、离职等原因不再担任财务管理工作的,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章 账户管理
第十条 本会在银行开设账户,由出纳人员负责账户管理。
本会银行账户按功能属性分为基本户、善款户(含本、外币户)、爱心超市专户、扶贫专户、定期户等。
(一)基本户:本会开户账户,用于接收慈善款项,接受善款户结转的慈善款项,用于慈善项目活动开支,本会日常运作、人员薪酬等各项管理费用开支。
(二)善款户(含本、外币户):用于本会善款接收及慈善活动支出。
(三)爱心超市专户:用于爱心超市托管服务费用的接收,爱心超市日常运作、人员薪酬等各项管理费用开支。
(四)扶贫专户: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要求,专项用于接收和管理扶贫济困专项筹款和扶贫济困项目活动的开支。
(五)定期户:用于本会慈善资金作定期存款,实现资金安全、保值、增值。
第十一条 本会在银行的账户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办理银行账户撤销手续:
(一)本会在银行的账户连续两年没有发生收付活动;
(二)本会在银行的账户存款余额为10万元(不含)以下,且持续时间为一年以上的。
第十二条 本会撤销账户,经同开户行核对存款账户余额无误后,余额转存至本会基本户,并办理注销手续。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十三条 本会对所募集的慈善资金收入按照“统一管理、分类核算”的方式进行管理。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任务,本着资源统筹规划、保障工作重点、收入支出协调的原则,坚持勤俭办事的方针,编制年度财务预算。
第十四条 秘书处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任务,按照年度业务活动支出不低于上年总收入的 70%编制《年度财务预决算支出计划表》,经秘书长初审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年度预算可按项目总预算的5%以内编制机动经费,用于预算项目的资金补充及定向捐赠新增项目的预拨资金。
第十五条 秘书处各专业组制订年度财务预算时应尽量详细清晰罗列具体细项,以便编制预算执行情况报告时能及早发现问题,及时调整年度预算。
第五章 收入管理
第十六条 本会分类核算捐赠收入与捐赠以外其他收入,对捐赠收入登记造册,严格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本会根据各项收入的性质划分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各项收入均纳入年度总预算统筹计划。
第十八条 本会可通过现金、支票、银行转账等形式的接收捐赠善款,出纳必须在收到善款的当天把现金、支票形式的善款缴入本会相关专户,现金需经两人以上清点方可入账,并把《收据》的记账联送慈善会财务组用作记账凭证之用。
第十九条 本会各项收入均由财务组统一管理和核算,负责对外开具捐赠发票或专用收据,严格相关财务票据的使用和签发。
第六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条 善款必须在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和《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支使用;定向捐赠的善款必须严格按照捐赠者的合法意愿进行开支,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 按照年度预算、年度调整预算或项目调剂意见的安排开展各项社会救助活动、慈善项目活动,具体要求如下:
(一)各项社会救助的开支依照其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逐级上报申请,经秘书处审核无误后,报大良慈善会相关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列支,审批具体要求,详见大良慈善会相关救助管理办法。
(二)执行各慈善项目活动的开支,必须根据本会领导审批同意的《活动预算方案》连同有效合同及证明、发票等资料,报相关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列支。具体审批权限,详见《大良慈善会权限管理表》。
(三)对于需分期划拨款的救助项目、慈善项目,首次划拨需按项目总金额的审批层级审批,后续划款按照当次金额的确定审批层级审批。具体审批权限,详见《大良慈善会权限管理表》。
(四)现金支出应由经办人填写《费用报销单》经副秘书长复核,报秘书长审批同意后方可予以报销,原则上要求通过银行对公账户转账结算。
(五)本会需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依照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对本会的慈善资金进行有效管理,慈善资金的投资行为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方可执行,慈善资金的日常存款(含定期)业务按照审批权限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会当年度管理费用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同时需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中对行政支出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慈善项目的受助单位收到本会资助的货币或物资后,应向本会出具票据。
第七章 支票、印鉴、票据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会财务组出纳岗负责统一购买、统一保管《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发票和支票等各类票据,并做好辅助记录。票据存根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保管,不得随意销毁。
严格支票管理,支票领用时需按序号登记,不得签发空白支票,对未发出的支票要妥善管理;支票和印鉴分开单独管理,财务组负责保管支票、发票、捐赠收据、财务章及发票专用章,行政组负责保管银行预留的印鉴。
第八章 成本管理
第二十五条 成本核算的基本任务是反映项目管理、执行和服务过程的各项耗费,并结合预测、计划、控制、分析和考核,合理安排使用人力、物力、财力,降低成本(费用),改善项目管理,为慈善事业和公益事业发展建立良好的基础。
第二十六条 成本(费用)一般包括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等。
第二十七条 有关成本(费用)核算的原始记录内容必须完整、真实,记载和编制必须及时,必须如实反映项目在管理和服务过程中的各种耗费。
第九章 物资管理
第二十八条 物资是资金的实物形态之一。物资管理要贯彻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既要保证慈善事业和公益事业发展的需要,又要防止物资积压和损失浪费,最大限度地发挥物资的效益。
第二十九条 物资管理包括:固定资产管理、低值易耗品管理和捐赠物资管理等。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是用于本会业务活动,单位价值在2000 元以上、使用年限超过一年的办公设备或其他设施;单位价值虽未达到2000元,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单位价值虽已超过2000元,但易损坏、更换频繁的,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本会固定资产采用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净残值率按5%计算。
(一)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并对购置、使用(租赁)、处置等情况登记固定资产台账,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二)申请购置固定资产的审批流程,按照《大良慈善会权限管理表》执行。
(三)加强对固定资产报废、处理的管理,对达到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填报《固定资产报废申报审批表》,经相关领导审批后可以作报废处理。
第三十一条 低值易耗品是指单位价值较低、容易损耗、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工作器具以及办公用品等,采用一次性摊销的会计政策。
低值易耗品的购买、验收、进出库、保管等须规范审批程序,科学管理控制。在保证工作需要的前提下,降低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的库存和消耗。
第三十二条 捐赠物资是本会募集的非货币性捐赠财产,包括教学用品、图书、药品、保健品、医疗器械、粮食、食品、帐篷等物资。具体操作及审批要求,详见大良慈善会接受社会捐赠或境外购买防疫物资流程指引。
第十章 权限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已表决通过的年度预算、项目资金调整等方案,执行各项款、物开支,开展符合管理规范的调账工作,及开展各项资金保值、投资活动等,需按附件《大良慈善会权限管理表》的审批权限审批后方可开展。
第三十四条 对支出项目需分期或向若干个对象划拨款的,总支出金额达到指定审批层级的,首次划拨需按总支出金额的审批层级审批,后续划款按照当次金额的审批层级审批。
第十一章 财务会计信息披露
第三十五条 财务会计信息是捐赠人、管理人和理事会等本会利益相关方了解本会资源状况、负债水平、资金使用情况及现金流量等信息的重要来源。财务信息披露是建立社会公信力的重要环节,其主要形式是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六条 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构成。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本会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同时包括会计报表附注,说明本会采用的主要会计政策、会计报表中反映的重要项目的具体说明和未在会计报表中反映的重要信息的说明等。
第三十七条 本会建立定期财务信息披露制度,提供真实、及时、公允的财务会计信息;按照本会章程的规定定期在民政部门提供的信息平台公布审计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八条 以单一项目或捐赠人为报告主体的财务会计信息由财务人员负责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核算并编制,报秘书长审阅批准后,方可对外提供或披露。重大财务信息的披露必须纳入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由秘书长提交理事会通过后对外披露。
第十二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九条 会计档案是记录和反映本会经济业务事项的重要历史资料和证据。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以及其他会计资料。
第四十条 本会会计档案按照《档案管理办法》执行,实行专人管理。会计档案由会计人员负责整理归档。
第四十一条 本会会计档案、资料不得外借,遇有特殊情况,须经秘书长批准后,可以提供查阅或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经2022年3月30日大良慈善会第四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本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