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良慈善会困难居民医疗帮扶办法
【困难居民 医疗帮扶】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大良慈善会困难居民医疗帮扶制度,发挥慈善事业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补充作用,规范管理慈善帮扶资金,根据《大良慈善会章程》,结合大良街道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大良慈善会困难居民医疗帮扶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大良慈善会困难居民医疗帮扶制度,发挥慈善事业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补充作用,规范管理慈善帮扶资金,根据《大良慈善会章程》,结合大良街道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具有大良街道户籍(迁入满3年,含3年)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临界对象、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当年因患重大疾病,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及社会帮扶核保后,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达到或超过其家庭年可支配总收入的 30%(家庭年可支配收入的计算时间为申请医疗帮扶之日起前12个月,且申请人家庭经济情况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大良户籍居民。
(三)经大良慈善会常务理事会审核需要给予帮扶的其他困难对象。
(11)属其他意外事故或突发灾害造成因病致贫的,需提供其他证明材料。
属重点医疗帮扶对象的,提供有效期内相关的证件(低保证、低保临界证、特困供养证等),无需提供本条第(5)、(6)、(7)、(8)所述材料。
第八条 资金发放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对采用虚报或者隐瞒实情、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冒领扶助款的,大良慈善会有权取消其申请资格,并追回已领取的扶助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大良慈善会对帮扶对象实行动态管理,跟踪检查,逐户登记造册,做好统计和档案管理工作,实行电子化、信息化管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属大良慈善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经2023年4月27日大良慈善会第四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原有特殊救助有关实施规定(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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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大良慈善会困难居民医疗帮扶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