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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支持疫情防控的捐赠和个税新政

        自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发生以来,税务部门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贡献着税务力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发了系列公告,推出了一系列“减税降费”组合拳。



        下面,就来了解一下,支持疫情防控的捐赠和个税新政吧!


划重点


        ●  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每一份爱心都很珍贵,每一位逆行者都值得被尊重。众志成城抗疫情,我们在行动!